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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侨博物馆章程

2023-06-25来源:本网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体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博物馆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华侨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二沙岛烟雨路3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2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将重大决策议题提交馆务会审议,以馆务会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涉侨文物、文史资料的陈列、宣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涉侨文物、文史资料的收藏、研究、陈列和宣传工作,承担广东华侨华人研究会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广东省博物馆协会华侨博物馆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党支部是本单位党组织的形式,党支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及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以党建为引领,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团结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是:

  (一)职权范围:

  1.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2.按要求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肃纪律,坚持发展和培养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3.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二)议事规则

  支部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可由副书记主持。支部党员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通过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重大问题,换届选举时,需五分之四以上正式党员到会。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委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听取意见,但列席同志无表决权。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支部委员参加,所作决定才能有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并进行培训和管理;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务会。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七)负责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考核任命,职务为馆长,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共设置19个岗位,其中,管理岗位6个,专业技术岗位13个。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免费享有博物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博物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有关涉侨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是:

  (一)遵守公共秩序;

  (二)遵守博物馆有关管理规定;

  (三)爱护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和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是: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是:

  (一)按照相关文件及法规要求,承担华侨历史藏品征集、鉴定、保管、拍摄、修复及复制工作,承担以华侨历史、华侨文化为主题的陈列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二)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传播、弘扬华侨历史、华侨文化知识;

  (三)开展讲解、语音导览、文化衍生产品等配套服务;

  (四)开展与华侨历史藏品有关的历史学、文化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等相关学科研究,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和培训;

  (五)编辑出版学术著作、展览图录、科普读物;

  (六)运营广东华侨华人研究会,开展《华侨与华人》杂志征稿和编辑出版工作;

  (七)开展广东省博物馆协会华侨博物馆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会员单位相互合作,建立会员交流平台,组织专项培训,保护、挖掘、利用广东华侨历史文化资源,推进新时代广东华侨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模式。本单位制定《广东华侨博物馆财务管理规定》,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遵守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本单位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应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要求,每年度依法依规在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四)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馆务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

  (四)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馆务会议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3年2月24日经馆务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华侨博物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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