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9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总则
第一条 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规定,结合本馆性质及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符合本馆办馆宗旨或性质任务,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能够满足收藏、展陈、科研之需要者;凡符合来源合法且具有代表性的华侨华人及其环境见证物或自然标本;凡经鉴定保存完整或品相完好的非赝品,或能够填补馆藏空白以及切合现实展陈与科研之需要者,均可入藏。
分则
第三条 我馆藏品种类繁多,依其形式、用途和意义,不同种类的藏品按照不同标准鉴选。
第四条 以下法律法规、决定、会议决议、宣言、布告等文献类均可入藏:
1、涉侨类各种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宣言,涉侨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通知、总结等原始正式文件;
2、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决议、决定、宣言等;
3、我国有涉侨意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4、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涉侨事件且有特殊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文件;
5、确定原件已无存,现存数量为仅有或稀少的重要翻印件;
6、其他具有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文献。
第五条 以下文稿文献类均可入藏:
1、领袖人物、著名人物、英雄模范人物、著名作家等亲笔起草的涉侨类文件、电报、作品、信函、题词等原件;
2、重要会议、重要事件的起草文件、电报、文告原稿;
3、所写的有广泛影响的新闻、社论、评论原稿;
4、有重要批语或重要修改并保留手迹的文稿;
5、有史料价值的日记、笔记或其他记录;
6、为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著名人物所写的题词;
7、为有历史地位的机构、书刊等题写的名称;
8、具有重要内容或对历史事件有佐证价值的信函;
9、代表性著作的手稿;
10、其他具有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手稿。
第六条 以下涉侨类书籍报刊、宣传品均可入藏:
1、反映华侨华人在祖(籍)国或侨居地产生过影响,年代较早,存世稀少的书籍报刊、期刊、号外、时事材料、文件汇编等书刊印刷品、宣传品;
2、侨界领袖或著名人物阅读过并写有眉批、评语和心得的书刊;
3、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具有典型性,现存稀少或流传经过有特殊情节的书刊、宣传品;
4、因战乱或其他原因,有报刊已残缺,现存部分珍贵,对侨史有佐证作用的;
5、其他具有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书刊、宣传品。
第七条 以下证件证书、勋章徽章、奖牌奖状、旗帜匾额等均可入藏:
1、与华侨华人相关的勋章、徽章、证件、旗帜匾额;
2、华侨华人获得的各类奖章、勋章、奖状(立功喜报)、纪念章、证书、代表证以及其他标志符号;
3、华侨华人申领、使用的证件;
4、涉侨单位、社团、华校荣获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奖牌、奖状等;
5、华侨华人机构、团体在特殊场合使用过的国旗、军旗、奖旗、队旗、锦旗等各种标志性、识别性旗帜;
6、记录社会发展变化的匾额、招幌等。
第八条 华侨华人机构、团体或个人,在祖(籍)国或侨居地获得的或使用过的关防、公章、各种印信、印章等均可入藏。
第九条 华侨华人领袖人物或代表人物在军事行动中使用过、缴获或保存的各种兵器、弹药和军用车辆、机械、器具、地图、通讯器材、防护器材、观测器材、医疗器材、被服及其他军用物品等均可入藏。
第十条 原版照片底片、录音带、唱片、电影胶片、录像带、光盘、微缩胶卷等,形成时间较早、存世稀少、能反映侨领和社团的重要活动、对历史事件有佐证意义的原版作品,或流传经过中有特殊情节的原版作品均可入藏。翻洗的照片和电子版照片按历史意义鉴选。
第十一条 以下名人遗物均可入藏:
1、华侨华人领袖人物及侨界名人的遗存物;
2、凡不能归入分则例举文献文物的,名人生活的一般用品可酌情选取能体现名人成长过程和生平业绩的,或有特殊意义的,定义为文物,需要入藏。
第十二条 历史上各时代由华侨华人创作或收藏的,有侨史意义或艺术价值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确定为文物,需要入藏。
第十三条 历史上各时代由华侨华人创作、使用、收藏的货币票证,或者代表性的货币、邮票、股票、债券等均可入藏。
第十四条 由华侨华人创作、使用、收藏的,或有特殊意义的,或材质、工艺珍稀、经济价值高的金器、银器、铜器、玉器、漆器等实用器物,确定为文物,均可入藏。
第十五条 反映华侨华人与祖(籍)国和侨居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民族,宗教信仰等各方面发展变化、相互交流相关的遗存和见证物。
第十六条 不能归入以上分类,但却有侨史意义或其他特殊意义的物品,列为杂项文物,需要入藏。
第十七条 自然标本入藏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入藏:
1、与华侨华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植物组织、果实、种子标本等;
2、与华侨华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动物标本等;
3、与华侨华人生产生活相关金属与非金属矿物标本、岩石标本以及宝、玉石标本等。
第十八条 馆藏集品的确定。集品是指由若干部件构成的不可分割的组成式文物藏品,如成套的华文报纸,多卷本文集,华侨华人的多本日记,名人书信、手稿合订本,成套的军装(含军帽、军上衣、军裤、帽徽、肩章、领章、胸章、臂章、腰带、佩剑)等。凡部件齐全的,作为一个完整集品,按各标准定为文物(一个编号下含若干分号);凡部件不全的,作为残缺的集品,对其中确符合文物标准的,将现有部件尚不完整的集品定为文物,待发现尚缺的部件后再作补充,直到补充完整。
第十九条 接收物中不符合本入藏标准的,归为非藏品类物品,主要分为参考品和礼品。非藏品类物品也需遵循“帐、物分开管理”原则,妥善保管。
1、外单位友好赠予的礼品,未达入藏标准的,统一由综合组管理;达到入藏标准的,交由收藏研究组按藏品管理办法管理;
2、未达到入藏标准,但又有陈列或参考研究价值的书籍报刊、与华侨恳亲大会相关的纪念品、艺术品、音像影像制品、电子信息(图片、视频)等归为参考品。电子照片需冲洗一套,并与原电子信息一同归入参考品管理。参考品统一由收研组管理。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