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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侨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5-05-29来源:本网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有序稳妥开展本馆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通过购买、接受捐赠、参加拍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依法交换、调拨藏品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遵循科学合理、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利益回避原则。征集人员和征集工作需严格遵守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忠诚文物事业,严格依法履责,追求科学精神,恪尽职业操守,树立文明新风。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 设立藏品征集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按程序、合法合规地开展征集工作。

  1、设立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征集领导小组),馆长担任征集领导小组组长,副馆长任副组长,成员为收藏研究组、综合组、宣教展览组、财务组负责人,收藏研究组负责人为召集人。

  2、征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年度征集计划、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批准确定藏品征集意向和藏品征集方式,审议重大、特殊、紧急藏品征集工作。

  3、收藏研究组具体负责制订并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收集、整理、提交征集方案和拟征集物清单;组织召开征集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等;提交开展重要性、特殊性、紧急性征集工作书面报告和拟征集物清单等,拟征集物清单应包括名称、质地、时代、用途、尺寸、数量、图片等。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五条 适合本馆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反映华侨华人及其环境的见证物均在征集之列。从馆藏现有文物藏品结构和规模实际出发,重点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


第四章  藏品征集工作计划

  第六条 非特殊情况,收藏研究组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藏品征集工作计划,报征集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章  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征集调查。收藏研究组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等进行初审,向征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征集申请和拟征集物清单。

  第八条 专家鉴定和估价

  1、经征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开展征集的拟征集物须经相关鉴定机构或相关藏品征集专家库进行鉴定和估价。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2、单价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藏品,须有2名入库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单价或每批次在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本数)的藏品,须有3名入库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单价或每批次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藏品,须有4名入库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专家意见包括拟购藏品的真伪、收藏价值和参考价格等。专家意见和审批过程等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

  3、藏品来源为外省的,可提交当地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估价。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的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或估价意见的,应上报广东省委统战部同意后,从藏品征集专家库抽取3名以上专家论证,出具鉴定和估价意见。如藏品征集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的专家,应上报广东省委统战部同意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并出具鉴定和估价意见。

  第九条 征集实施

  1、价格谈判或协商。分管收藏研究工作的馆领导、收藏研究组、财务组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专家估价意见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2、征集领导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馆务会议或部务会议审议批准确定征集后由收藏研究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要求,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后实施采购。征集双方应签订购买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

  3、本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4、本馆通过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方式合法取得藏品的征集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支付与验收

  1、根据广东省委统战部和本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本馆藏品征集费用单价或每批次在1万元以内(不含本数)的由分管财务副馆长审核,馆长审批;超过1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不含本数)由征集领导小组审核,馆务会议审议批准;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上经征集领导小组审核,馆务会议审议,报广东省委统战部审批。

  2、藏品征集相关费用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3、财务组根据收藏研究组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专家鉴定意见表和相关请示审批文件等,按本馆规定办理支付手续。收藏研究组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4、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移交、价拨的藏品,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

  5、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须3名以上征集人员在场,拟征集物所有者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和完税发票。

  6、收藏研究组按流程对征集物进行审核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填写《广东华侨博物馆藏品征集登记表》(一式两份),双方填写相关信息、签字后分别留存。

  第十一条 建档备案。收藏研究组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及时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所征集的藏品移交到指定的库房妥善保存,并在两周内办理移交和拨库手续。严禁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

  第十二条 对所征集的藏品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具体要求:

  1、在征集调查时,由拟征集物所有者写成书面材料或由征集人当场记录,并请拟征集物所有者签名确认;

  2、记录要实事求是,不能道听途说或主观编造,注意记录有关的人物、事件和情节等材料;

  3、准确记录初步鉴定意见及藏品的价值评估;

  4、用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并及时录入电脑;

  5、必须附上有关照片、拓片或绘图;

  第十三条 所征集的藏品在总帐登记时,征集人员必须将有关的原始资料和鉴定意见表等移交给总帐保管员存档。

  第十四条 征集的藏品入库后应当严格按照《广东华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

  第十 本馆通过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与捐赠人就捐赠物名称、数量、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藏品转交给本馆。

  第十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藏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按照《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和第五章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 经捐赠人同意,按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的奖励:

  1、捐赠物达到本馆入藏标准的,给予收藏证书;未达到入藏标准的,给予感谢函;价值较大或捐赠影响较大的,可为捐赠人举办相关仪式。

  2、在本馆网站发布捐赠信息。

  3、经馆务会议审批,给予捐赠者补偿费用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鉴定机构或专家估价的30%,包含展览、宣传、出版、奖金等费用。

  第十 对本馆的捐赠应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以本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二十 征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纪检监察、财政、税务、文化、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 对在藏品征集工作中,严格遵守本馆相关制度,忠于职守,在藏品征集工作中有新思路、新办法,为本馆征集工作作出较大贡献者,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 征集人员不得假公济私,借本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与他人串通,故意提高征集费用;或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除没收不正当利益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华侨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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