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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侨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

2025-11-25来源:本网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广东华侨博物馆“博物馆之友”。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爱广东华侨历史文化、关心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并愿意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广东华侨博物馆与公众的交流与互动,进一步实现博物馆服务于公众教育的职能,提升华侨文化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华侨博物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觉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热心文博事业,能够主动协助广东华侨博物馆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预约广东华侨博物馆讲解员讲解导览(基本陈列,提前3个工作日预约);

  (二)优先参加广东华侨博物馆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和社教活动;

  (三)免费获得广东华侨博物馆出版的刊物、书籍及宣传材料等;

  (四)个人撰写的学术文章经审定后可在我馆刊物上优先发表,并给予一定稿酬;

  (五)预约查询广东华侨博物馆上展藏品相关信息;

  (六)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广东华侨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

  (二)对广东华侨博物馆各项工作提出专业意见或建议,协助博物馆在藏品征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工作;

  (三)优先向广东华侨博物馆捐赠藏品,提供藏品征集线索;

  (四)完成本团体交代的工作任务,积极维护本团体的各项权益;

  (五)通过各类途径积极宣传广东华侨博物馆,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到馆参观;

  (六)会员资格和名义要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使用,不能用于任何涉及违法违纪违规和不正当用途。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会员实行实名登记,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提出申请。

  (二)个人在了解并认同本章程后,填写会员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发放“博物馆之友”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登记与管理

  (一)会员的登记与管理由广东华侨博物馆负责;

  (二)“博物馆之友”实行会员证管理制度,会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会员资格和名义要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使用,不能用于任何涉及违法违纪违规和不正当用途,如有涉及违法违纪违规和不正当使用行为,相关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与本团体无关;且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会员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会员证损毁、遗失,应由本人向广东华侨博物馆申请换领、补发;

  (四)会员资格有效期三年,从获发会员资格日起计,期满需重新申请审核。三年之内无任何联系且未特别说明者,视为自动退出;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六)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七)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广东华侨博物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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